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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20年首次修改:规范网购等消费方式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行业品牌 发布时间:2013-04-25
资讯导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日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法草案》)被提交审议。这是现行消费者权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昨日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法草案》)被提交审议。这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自1993年实施20年来的首次大修,旨在适应现有的消费方式、结构和理念。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11年10月即开始着手研究修改工作。一方面对比了国外的立法案例,如举证责任、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组织的模式等;另一方面征求了消费者协会、工商、商务、律师、专家等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了《消法草案》。

修正后的消法草案总计60条,比现行消法增加了5条,共进行了45处修改和补充。重点内容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三包制度、召回制度、举证责任等问题的修正和完善上。

看点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在消费实践中,经营者非法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擅自泄露和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十分普遍,为此《消法草案》在第二条和第十条中分四部分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合法正当和必要,必须明示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以及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进行严格保密;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消费者明确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看点二:确立消费“7日冷静期反悔期规则”

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9.27万起,其中质量问题占比将近41%,售后服务占比接近21%。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上述两个问题在整体投诉案件中的占比约为66%。

此次《消法草案》强化了退货、更换、修理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时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也有电商昨日对此提出异议,他们对本报说,推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实际操作中已经遇到很多问题,主要包括:无法确定收到和退回的货物是否同一的;容易产生极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消费者已经有极大的选择权的自由,因此不需要以立法的方式来强制;恶意消费者的群体不小,并已经形成产业链。由于上述实际问题的存在,现阶段强制推行“七天无理由退货”极易对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看点三:加大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在实际消费中,消费者被经营者弄虚作假的行为欺骗屡见不鲜,有的事件甚至造成损害消费者健康乃至生命的后果。据此,《消法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2倍;增减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看点四:明确缺陷商品的召回制度

《消法草案》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险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看点五:举证责任倒置

在消费维权中,消费者作为原告,往往存在人力、技术等“举证难”的问题。为此,《消法草案》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看点六:强化广告商连带责任

伪劣食品药品的危害自不待言,而通过发布虚假广告广泛传播后,从行为后果看,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为此《消法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看点七:规范网购等消费方式

现行消法实施20年来,中国消费方式的最大变化即网络购物等电子消费模式日益普遍,由此带来的纠纷和问题与日俱增。为此《消法草案》从三方面规范了上述消费方式:

其一,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消法草案》第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或者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其二,保护消费者选择权。《消法草案》第九条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其三,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看点八: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消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全球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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