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情况,公司已于2012年8月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8月22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詹灵芝女士;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名,代表股份438,412,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46%。
2、公司5名董事、5名监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唐民松、肖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2]第110号)。
四、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38,412,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公司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38,412,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议案》;
同意438,412,4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公司章程》(2012年修订)、《华茂股份分红管理制度》和《华茂股份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同时刊登在2012年8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上。
五、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民松、肖鑫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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