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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茧丝收购模式存四缺陷 业内:向两头延伸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09-12-13
资讯导读:一、浙江省目前鲜茧收购模式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2004]412号令的要求

一、浙江省目前鲜茧收购模式

2007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国务院[2004]412号令的要求制订了《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7第4号令)。《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对鲜茧的收购资格实行准入审核制度,规定了鲜茧收购必须具备的条件,鲜茧收购必须通过资格认定,取得《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我省根据实际制订了《浙江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我们鼓励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与蚕农形成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鼓励产业化的蚕农合作组织从事鲜茧收购活动。目前我省有94个主体480个茧站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取得《浙江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收购主体已形成多元化:一是主产区还是以专业茧丝公司为收购主渠道。二是部分丝绸生产企业直接参与收购,主要是有门庄茧站的丝厂收购蚕茧。三是以“公司+工厂”的方式收购,即由丝绸公司为发起人,与缫丝企业共同投资组建蚕茧经营公司收购。四是蚕农合作组织参与收购。目前有28个蚕农合作社取得《浙江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嘉湖主产区除海宁市以供销社为收购主体外,另有5家缫丝企业和一家蚕农合作社取得了收购资格。嘉湖主产区目前实行以专业茧丝公司为收购主体,缫丝企业为茧源分配主体的松散型联合收烘模式。    

    二、目前收购模式存在的问题    

主产区实行统一收烘、统一配置的收烘体制,有效缓减了缫丝企业资金压力,避免了收购市场无序竞争,实现了茧丝公司与缫丝企业优势互补。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省大部分地区蚕桑生产还没有实现以资产为纽带,与农户、与丝绸生产企业在经济上的联合,实现真正产业化经营。鲜茧收购实行优质优价的机制没有很好的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一直在倡导的淳安县“公司+农户”的收购模式,在经济和交通发达、蚕桑生产不断萎缩的地区则难以推行。二是受气候、环境、农业产业布局、蚕种、桑蚕饲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省蚕茧生产的数量和质量均现下降趋势。目前省内蚕茧供应量只及丝绸生产需求量的三分之一多一点,其余要到省外采购或在省外建立蚕桑基地来解决。三是收购经营企业与生产使用企业之间对蚕茧收购价格风险的承担不够合理,尤其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生产使用企业承担的风险较大,而收购企业相对风险较小。四是一些收购规模小、经营实力弱的收购单位对蚕农的指导和反哺能力不足,有的则在市场需求低迷时退出收购,不利于维护蚕农的利益和市场购销的稳定。    

    三、对鲜茧收购模式的思考    

根据国家制定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并有利于促进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和收购站点合理布局的原则,提高蚕茧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维护鲜茧收购市场秩序。取得收购资格的首要条件是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并需确定收购区域。而嘉湖地区随着“长三角”经济快速发展,蚕桑业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逐渐萎缩势在必然。原有的茧站布局已经过剩,在不可能增加桑园面积的情况下,继续新增收购主体,将给维护收购市场秩序增加难度。    

为此,我们认为对现有主产区要完善目前的收购模式,收烘服务要向两头延伸:与工厂方面,进一步明确茧丝经营公司与缫丝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作为独立的主体,要共担风险,不能由缫丝企业承担全部市场风险;与蚕农方面,要形成稳定的订单收购、返利收购等协作关系,并加强为蚕农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时鼓励产业化的蚕农合作组织,在蚕桑基地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贸工农一体化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我们认为符合条件的蚕农合作组织通过资格认定从事鲜茧收购,有利于提高蚕茧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维护鲜茧收购市场秩序;对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蚕农合作组织,合作社收购成员的蚕茧,作为自产自销,等条件符合了再申报资格认定。

来源: 中国纺织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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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茧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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