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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不容仿制
相关专题: 资讯频道  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09-12-02
资讯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违法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尤其是警服的行为随处可见。主要是有些单位的保安人员着装与警服极为相似,而且警徽、警号仿真度很高。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存在违法使用警服现象,尤其是市容等行政的制式、徽号、号码颜色与警服相似,而违法使用警服者从事的活动都是非警务的,有的甚至还从事违法活动。

违法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和警民关系。为此,必须采取措施,综合整治。首先,应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宣传力度,使群众真正认识到非警务人员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属违法行为。其次,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联合行动的执法机制,及时、彻底打击违法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的行为。

来源: 中国纺织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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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服装 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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